創新是企業發展的根本動力,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政策是一項引導政策,目的是引導企業調整產業結構,走自主創新、持續創新的發展道路,激發企業自主創新的熱情,提高科技創新能力。
高新技術企業一直是稅收政策扶持的重點,《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以下簡稱32號文件)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08〕172號,以下簡稱172號文件)相比,32號文件主要在高新企業認定條件、認定程序、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等方面發生了變化。
高新企業認定條件變化
在高新企業認定條件方面,32號文件取消了“近三年”的時間限制;取消了“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擁有核心技術知識產權”等。
高新企業認定流程變化
32號文件中高新認定程序發生了變化,納稅人需要關注以下幾點。
1、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不再設有復審環節。
2、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的企業,提交的申請資料中新增“近一個會計年度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專項審計或鑒證報告”以及“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3、審查認定的公示時間由15個工作日減少至10個工作日,提高了行政效率。
4、進一步明確稅收優惠享受的起止時間:
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頒發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稅收優惠。
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經復核被認定為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條件而被取消高新資格的,稅務機關將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對于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因弄虛作假、違法違規、未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而被取消高新資格的,稅務機關可追繳其自發生上述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另32號文件取消了172號文件中“認定機構在5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認定申請”的規定。
5、明確高新技術企業的自主報告義務:
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于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
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三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172號文件曾規定發生上述情況時,需于15日內向認定機構報告,32號文件報告時限放寬,更有利于納稅人。
新增“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將被取消高新資格。”
6、新增高新技術企業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搬遷時,高新資格的延續問題:
企業于高新資格有效期內完成整體遷移的,資格繼續有效。
企業部分搬遷的,由遷入地認定機構重新認定。
企業超過高新資格有效期進行整體遷移,32號文件對相關資格延續問題未予明確,實際操作中,應由遷入地認定機構重新進行高新資格認定。
7、企業存在偷、騙稅行為的,不再作為取消高新技術資格的情形之一。
新增支持領域
隨著國家經濟發展趨勢及產業結構調整,32號文件附件《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較172號文件列舉的內容有較多改變,主要是新增了國家重點扶持的新興行業,例如:“電子信息”板塊中新增“云計算與移動互聯網軟件”、“衛星通信系統技術”等;“新材料”板塊中新增“與文化藝術產業相關的新材料”等;“高技術服務”板塊中新增了“信息技術服務”、“電子商務與現代物流技術”等等,不再詳述。